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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扫黑除恶名词解释

2024-12-03 04:02 来源:网络 点击:

「扫黑除恶」扫黑除恶名词解释

一、黑恶势力的含义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1〕号)

1.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2.恶势力犯罪集团: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法定条件是指: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3.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 ”“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即
(一)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危害性特征又称垄断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黑恶势力的一般行为特征

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违法犯罪,主要表现为强迫交易、故易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恶势力是黑“雏形”,恶势力进一步发展就会演变为恶势力集团、在发展就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在恶势力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形成的过程中也惯常实施,但恶势力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更具多样性。

与行业管理最紧密的四种犯罪

1.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2.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公共场所是指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它涵盖了很多行政机关管理的范畴。

3.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黑恶势力29种常见外在表现形式

1.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等炫耀,以凶兽纹身等彪悍、跋扈形象示人的;

2.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

3.昼伏夜出,在夜宵摊等公共场所成群结伙、惹是生非的;

4.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开发商征地拆迁,以摆队形、站场子等形式威胁、恐吓征地拆迁对象的;

5.控制土方、沙石、钢材等材料市场价格,存在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经营行为的;

6.在一定范围内独揽建设工程、商品供应的;

7.强行介入酒店、娱乐场所的酒水、食品等供应的;

8.在各类市场中,为争夺业务而追逐、拦截、恐吓当事人,并经常更换从业人员的;

9.在娱乐场所中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食注射毒品情形的;

10.以接受他人委托为名讨要债务,采用贴身跟随、逗留债务人住所、短期非法拘禁等手段逼债讨债的;

11.KTV、酒吧等场所聘用内保人员,并帮助处置场所内发生的各类纠纷的;

12.在纠纷、伤害类警情处置中,报警人称已自行调处的或有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其中的;

13.无关人员刺探、干扰、阻挠公安机关案件办理的;

14.在外来人员聚集区域,以所谓个人影响力私下调停各类纠纷的;

15.有赌博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前科,且当前无固定职业或稳定经济来源、多次反复出入境的;

16.在医院、私人诊所等医疗机构接诊过程中,发现有刀伤、枪伤等可疑情形的;

17.外来人员以亲缘、地缘为纽带拉帮结派,排挤他人在一定区域从事美容美发、足浴等经营的;

18.以管理费、卫生费等为名,向经营业主强行摊派或收取费用的;

19.在娱乐场所中控制多名“失足人员”,频繁更换服务场所的;

20.在宾馆、浴室、KTV等休闲娱乐场所发放小卡片,为客人提供色情服务的;

21.在广场、商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张贴追讨债务、私人调查、贷款担保等小广告的;

22.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方恶意串标或投标人相互勾结进行围标的;

23.因各类纠纷引发砸玻璃窗、损毁门锁、随意喷涂、破坏监控等情形的;

24.无正当职业却驾驶豪车、经常出入酒店等高档消费场所的;

25.在一定范围内多次向企事业主、经营户强行推销茶叶、红酒、礼品、高附加值等商品行为的;

26.以过生日、搬家、公司开张等各种理由摆酒宴客,索要礼金的;

27.在酒店、娱乐场所长期挂单、强行消费的;

28.本地人员突然异常举家搬迁或下落不明的;

29.其他需要关注的异常情况。

四、重点打击的十五类黑恶势力

第一类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第二类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第三类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第四类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村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第五类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第六类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第七类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第八类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第九类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第十类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第十一类强行插手土地、草场承包,以非法手段攫取最大利益的黑恶势力;

第十二类在矿产资源开发中恶性竞争或公开侵占、国有矿产资源的黑恶势力;

第十三类插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讨债公司”的黑恶势力;

第十四类在农村农闲时节组织赌博、“围胡”放款的黑恶势力;

第十五类以非法手段垄断物业管理,控制小区装修和材料供应或雇佣“黑保安”欺压业主的黑恶势力。